外傭須與僱主同住覆核敗訴 外傭上訴質疑增加休息日工作風險 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3/17 17:33

最後更新: 2020/03/17 17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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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早年規定來港擔任家傭的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政府早年規定來港擔任家傭的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,有菲傭質疑上述規定違反《人權法》,並提出司法覆核但被判敗訴,菲傭今(17日)向上訴庭提出上訴,指強制外傭與僱主同住,將大大增加外傭在休息日遭要求工作的風險,違反外傭的休息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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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上訴人Lubiano Nancy Almorin一方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今陳詞時指,《僱傭條例》早已列明傭工可享有有薪休息日,反映《僱傭條例》已將《基本法》39條中所指的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經濟、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》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,納入考量之中。而強制外傭與僱主同住,將大大增加外傭在休息日被要求工作的風險,例如在每周的休息日當天早上,外傭或被要求先完成工作再外出,此舉屬違反外傭獲保障的休息權利。

石續指,若然外傭獲容許外宿,他們可以在最大機會被要求工作的時候離開僱主寓所,有助減低他們的休息權利被剝削的機會。石又強調,他們並不是要爭取所有外傭都有外宿的絕對權利,但若然個別僱主與外傭可達成私人協議,法例則不應插手阻止。

石又引述相關報告指,與僱主同住的外傭,比較毋須同住的傭工,往往較經常被要求在不是正常工作時間工作,例如僱主會於凌晨4時喚醒外傭幫忙照顧嬰孩。報告又指,超過3分1僱主沒有按法例要求,在外傭休息日給予外傭足24小時的休息時間,僱主往往會在休息日以不同手法要求外傭工作,例如會向外傭投訴廚房不清潔之類,外傭為免得罪僱主,只得接受剝削。聆訊明(18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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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